捕魚機多少錢【被公訴了】

擺放“捕魚機”招攬他人充值、游戲,并提供積分兌現(xiàn)服務,犯罪了。
近日,杭州臨平區(qū)人民檢察院以開設賭場罪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訴。
視覺中國 供圖
王某是一家彩票店老板。
2021年4月16日,王某買來一臺“捕魚機”放在店內——這種游戲機具有自設賠率、押注上分、退分等賭博功能,玩家可以掃描機身二維碼充值換取積分用于游戲;游戲結束后,再去王某處將剩余的積分兌換成香煙或現(xiàn)金。
檢察官表示,普通的電子游戲機、抓娃娃機等雖然也有游戲獎勵,但并不以貴重款物作為獎品;而這種“捕魚機”本質上就是賭博機,以現(xiàn)金、香煙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,其充值上分、退分變現(xiàn)的模式,是線下設賭、線上結算的新型賭博形式。
經(jīng)查,2021年4月16日至7月29日期間,王某擺放的這臺“捕魚機”供多人進行賭博活動,賭資數(shù)額累計超過10萬元,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。案發(fā)后,王某對自己擺放賭博機的行為供認不諱,自愿認罪認罰,并退出違法所得。
檢察官認為,根據(jù)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《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設置具有退幣、退分、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,并以現(xiàn)金、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,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(xiàn)金、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(guī)定的“開設賭場”行為。王某以營利為目的,擺放賭博機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,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。